法硕考研|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综观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4种。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特点: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特点: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自由刑、财产刑等),则弊端明显。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特点:它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便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
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以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上述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中的原则。这种综合兼采用多种原则的做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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