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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2

(1)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

(2)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至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是悔罪的表现,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此类行为不能成立自首。

(3)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4)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上述人员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自首:第一,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第二,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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