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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定情节的内容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1

带“*”要求掌握的。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累犯(第65条);*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第29条);*

(3)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

(4)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

(5)索取贿赂的(第386条);*

(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

(7)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

(9)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

(1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

(11)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

(12)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

(1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第238条);

(15)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

(16)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17)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

(18)猥亵儿童的(第237条);*

(19)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

(20)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

(21)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

(2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第106条);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

(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之罪的(第356条);

(25)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

(2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2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

(28)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

(29)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

(3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第361条);

(31)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第369条);

(32)徇私舞弊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第408条之一);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5条)。

2.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自首(含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第67条);*‖对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和第390条);*

(3)一般立功(第68条);*

(4)坦白(第67条第3款);*‖①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②对于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③行贿人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6)教唆未遂的教唆犯(第29条);*

(7)未遂犯(第23条);*

(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

4.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重大立功(第68条);*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

(3)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4)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第276条之一)。

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不适用死刑。*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之一);不适用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6.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胁从犯(第28条);*

(2)防卫过当(第20条);*

(3)避险过当(第21条)。*

7.其他

(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

(2)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51条)。

(4)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37条)。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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