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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罚金的适用方式、数额确定、执行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7-01

1.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2.适用方式

共4种:(1)选处罚金;(2)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总之,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当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2)△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实施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且《刑法》规定“并处”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4.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延期缴纳;(6)减免缴纳。《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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