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有期徒刑的概念、特征、执行
《刑法》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刑法》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1.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执行
(1)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我国有期徒刑的主要执行场所是监狱,其他执行场所主要指未成年犯管教所,此外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执行内容: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要通过接受执行机关安排的教育活动反省罪行和改造罪恶的习性。
(3)刑期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或留置的,羁押或留置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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