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继续犯的概念、特征、类型、法律后果、处断原则▲▲
(一)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背】。又称持续犯。典型犯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遗弃罪。
(二)简述继续犯的特征(4个)
(1)一个犯罪故意。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侵害同一客体。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侵害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如非法拘禁罪。
(三)继续犯的类型
继续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罪等。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的区分:
继续犯是相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而言的,继续犯具有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步的持续性。
(1)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例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即成立既遂。
(2)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的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例如,犯罪行为人盗窃财物后即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状态却仍然存在。如果犯罪人对窃取物品的进行毁坏或处分,不再另成立故意毁坏罪,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这叫作“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四)继续犯的意义(法律后果)
确定继续犯的意义有以下三点: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举例:一般犯罪,不法状态持续到何时与追诉时效无关,如盗窃罪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与行为人持有赃物时间无关。而继续犯则不同,如非法拘禁罪,则追诉时效自受害人获释之后起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五)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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