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
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与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专项培养项目,旨在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培养一批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为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熟悉中国国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实务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善于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备独立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外语。
(二)具体要求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
2.系统掌握国内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跨学科知识,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和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
3.掌握国内、国际以及主要国家的基本诉讼程序,熟悉国际诉讼、仲裁业务;
4.具备从事国内、国际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实务的组织和管理的能力;
5.具有熟练运用外语处理涉外法律实务、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
6.熟练掌握涉外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制作、法律谈判、法庭论辩技能。
二、培养对象
1.符合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的基本要求、具备较高外语水平;
2.通过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获得推免资格,并通过培养院校选拔录取。
三、培养年限
全日制法律(法学、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四、培养方式
发挥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作用,实行“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方式,积极探索“境内+境外”培养机制以及“培养+就业”合作培养模式,培养各方以协议方式明确培养的权利和义务。
(一)培养院校的基本要求
1.培养院校需在国际法、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国际关系、金融和外语等方面师资力量雄厚、研究基础扎实;
2.培养院校所在地域的涉外法律服务业务较多、需求较大,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
3.培养院校应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4.培养院校近三年年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5.培养院校从事法律硕士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经历且具有法律实务经验(限于兼职律师、仲裁员和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挂职或曾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3年以上)的教师不少于20人。
(二)联合培养单位的基本要求
1.联合培养法律实务部门限于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大中型企业、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
2.联合培养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事涉外法律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联合培养单位能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实践岗位,在境外具有合作机构或者设置境外法律服务工作机构;
4.联合培养单位具有稳定的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源,能够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提供稳定的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机会。
(三)联合培养的具体要求
1.培养院校根据自身学科实力、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建立法学与外语、政治学、应用经济学等跨学科的培养模式,确定“法律+外语+N”(N可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别/区域、国际组织等,也可以为金融、应用统计、会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差异化、特色化的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定位;
2.培养院校可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合作开设课程,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3.培养院校须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历;
4.实施“双导师制”,须聘请具有培养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导师,参与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
5.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培养院校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招生面试,日常教学培养工作,接受培养院校学生进入联合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实习等内容。
五、培养内容与学分
培养内容除少部分必修课程外,主要以模块化为主,各培养院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学科实力,围绕涉外法律服务,开设相关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低于51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强化模块课。
1.必修课(不低于17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学分)
(2)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3)法律专业外语(4学分)
(4)国际关系基础理论(2学分)
(5)国际公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6)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7)国际经济法原理与实务(3学分)
必修课以在校教学方式为主,主要由校内教师完成授课,在第一学年完成,其中后4门必修课鼓励采用全外语或者双语教学。
2.推荐强化模块课
各培养院校按照专业课程、职业能力、素质提升三个模块开设强化模块课,每个模块课可从以下推荐课程中选定,也可根据培养目标及本单位特色,自行开设相关特色课程。(不低于34学分,其中全外语或双语教学课程不低于17学分。)
(1)专业课程模块(不低于14学分):国际贸易组织法、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国际冲突与危机管理、国际法院和仲裁组织等;
(2)职业能力模块(不低于14学分):国际规则制定与应用、国际商事经典案例研究、境外投资与收购案例研究、国际商务谈判与冲突解决、国际环境法、国际竞争法(反倾销、反垄断)、国际法律信息检索等;
(3)素质提升课程(讲座)模块(不低于6学分):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国际金融、国际新闻、国际体育等;
强化模块课以在校教学方式为主,主要由校内教师和校外法律实务专家共同完成授课,其中校外法律实务专家参与授课(单独或者联合授课)课时比例不少于50%,鼓励聘请境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来校讲授完整课程。
(二)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9学分)
1.涉外法律文书写作(3学分)
2.涉外法律检索(2学分)
3.涉外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由各培养院校教师负责组织,校外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专家参加)(3学分)
4.涉外法律谈判(2学分)
以上实践训练可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其中全外语或者双语教学课程不少于10学分。
以上实践教学与训练环节由联合培养单位组织教学为主,时间安排灵活,主要由联合培养单位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专家授课。
5.涉外专业实习(9学分)
各培养院校与联合培养单位联合组织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以在国际、区域组织、涉外机构、跨国公司、涉外律师事务所等分阶段进行。由联合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评价考核,以执业能力量化评价作为专业实习考核评价依据。
鼓励培养院校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到国外学习、实习,其中在境外学习6个月以上,并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以折抵涉外专业实习全部学分。
(三)学位论文(不低于5学分)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强化应用导向,着眼涉外实际问题、面向涉外法律实务,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涉外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以涉外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可以方案设计、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为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
学位论文写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或实践现状;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问题意识,能够采取综合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中英文双语写作,正文部分中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英文单词数不少于1.5万。
六、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必须由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校外1至2名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专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七、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各培养院校应根据本方案制(修)订实施性培养方案,实施性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有校外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听取联合培养单位的意见,并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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